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簡,386,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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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吉 男 29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文吉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保險套1個非為被告所有,核與前揭得宣告沒收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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