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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72號
被 告 洪美絹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應更正為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應予更正之處,爰將該等誤植部分依法裁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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