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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政諭
被 告 楊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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