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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交易字第2號
被 告 吳仁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6303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11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紙在卷為憑。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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