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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沙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蔡世璿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於101年7月2日以中市警甲偵字第1010014092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璿易處拘留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蔡世璿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執行通知單暨送達證書2紙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1,000元,本院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不滿1日之零數不計,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1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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