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2,沙簡,174,2013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定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定穎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周定穎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9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警惕,明知其係後備軍人,其母沈梅鳳於101年8月16日,代為收受101年博愛甲字第952012號教育召集令後,於報到日101年9月21日之前1日即101年9月20日已轉知周定穎,其已知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已指定其應於上開時間,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報到並接受教育召集。

竟意圖避免該次教育召集,未前往上揭營區報到,應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定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後備二旅(戰場經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等在卷可稽,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周定穎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9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係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應受教育召集,惟其竟於收受召集令後,未按時前往指定營區報到,顯見其對於事關國防安全之後備軍人召集毫不在意,實不足採,另衡酌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此有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可參,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