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原沙簡,5,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沙簡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凱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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