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沙秩,12,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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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沙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賴錫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錫帝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8月13日12時4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附表所示之物。

貳、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附表所示之物。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
│ 一 │警銬    │ 2副│
│ 二 │拇指銬  │ 1副│
│ 三 │警銬鎖匙│ 3支│
└──┴────┴──┘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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