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沙簡,329,2015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連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5行「刑法第11條前段、」後應增列「第47條第1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