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沙簡,341,2015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忠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忠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