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沙簡,357,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東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東瑩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卓勝文」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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