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4,沙簡,361,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玉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玉樹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高天樹」均應更正為「高玉樹」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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