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5,沙交簡,1261,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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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交簡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豪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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