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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幸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幸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量│
├──┼──────────┼──┤
│ 一 │傳真機 │ 1臺│
│ 二 │六合彩簽注單 │ 1本│
│ 三 │帳冊 │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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