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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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刊登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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