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5,沙簡,320,2016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守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守約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部分,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本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既認被告涉犯傷害部分與主文論罪科刑之恐嚇罪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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