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5,沙簡,375,2016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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