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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交簡字第4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通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在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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