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交簡,509,2017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交簡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宇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明定酒精濃度之標準值,已明確化「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

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構成該款之罪,而不以另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其他要件為必要。

本件被告駕車為警查獲後,經警對其為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超過法定標準,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並擔任職業司機,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另超量飲酒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酒後駕車上路,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另斟酌被告之素行、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司機(見警卷所附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犯後雖承認犯行但未履行緩起訴處分之義務及肇生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政股
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91號
被 告 陳宇志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0號
居彰化縣○○鄉○○村○○段0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宇志自民國104 年6 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止,在臺中市清水區台61線某處橋下,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上路。
嗣於同日上午11時37分許,途經清水區國道4號0.2公里東向處時,因不勝酒力,於轉彎處不慎操縱車輛翻覆。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中午12時33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宇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及現場照片8 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