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交簡,686,2017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交簡字第6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承泰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承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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