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秩易,13,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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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易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處罰人 黃金元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6年9月4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60027717號處分書裁處罰緩,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元易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金元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緩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處分書、 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3項規定: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是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2000元,本院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不滿1日之零數不計,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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