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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沙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綵柔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於民國106年4月11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綵柔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林綵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賭博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以106年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60002335號處分書,處以罰鍰9,000元確定,另執行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至被處罰人之住居所。
因被處罰人逾期迄未完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被處罰人林綵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處以罰鍰9,000元確定,有相關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被處罰人逾期仍未完納,是聲請機關聲請易處拘留,核無不合。
又被處罰人應納之罰鍰總額為9,000元,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法折算,認被處罰人所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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