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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枣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枣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六合彩簽單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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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數量│
├──┼─────────────┼──┤
│ 一 │上游組頭聯絡及傳真電話單 │ 1張│
│ 二 │六合彩簽單 │ 2張│
│ 三 │六合彩開獎順序號碼表 │ 1張│
│ 四 │六合彩手冊 │ 2本│
│ 五 │國際牌傳真電話機(KX-FT981)│ 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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