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122,2017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家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家柱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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