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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景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景仙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笫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 數量 │備 註 │
├──┼──────────┼────┼─────┤
│ 一 │「彩金大聯盟小瑪莉」│ 壹台 │含IC板壹片│
│ │電子遊戲機 │ │ │
├──┼──────────┼────┼─────┤
│ 二 │上開機台內之現金 │新臺幣貳│ │
│ │ │仟壹佰玖│ │
│ │ │拾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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