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龐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侵占所得之財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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