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227,2017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兆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兆國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