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248,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2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國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國城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第1列「蘇國城」後增補「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