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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至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至丞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斯股
106年度偵緝字第617號
被 告 謝至丞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謝至丞係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本應依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核發之105年精誠甲字第250102號教育召集令,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至25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巷0號麗陽營區報到,接受為期5日之教育召集訓練,上開召集令並已於105年10月12日由警送達於謝至丞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原戶籍地,由其父謝睿騰代收並轉交予謝至丞。
詎謝至丞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竟未向上開部隊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至丞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告父親謝睿騰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復有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後備旅特戰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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