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315,2017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佳禎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佳禎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包包壹個(內有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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