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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武雄
被 告 張上龍
被 告 何生
被 告 張慶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選偵字第7號、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武雄共同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投票行賄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上龍共同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投票行賄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生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醬油禮盒壹盒沒收。
張慶生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醬油禮盒壹盒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
農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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