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340,2017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慶鴻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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