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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佳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量│備 註│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數量2.8407公克│
│ 二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數量0.7805公克│
│ 三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數量0.0522公克│
│ 四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數量1.0183公克│
│ 五 │吸食器 │ 1組│ │
│ 六 │玻璃吸食球管│ 3支│ │
│ 七 │殘渣袋 │ 1個│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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