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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森顯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森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又被告蔡森顯本案所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是被告與告訴人陳昀鎂於偵查中達成和解及告訴人陳昀鎂嗣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已作為對被告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量刑之綜核審酌依據,惟尚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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