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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來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242號),本院業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沙簡字第373號判決,茲因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漏未判決,乃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沒收之。
理 由
一、本案除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沙簡字第373號判決,另補充判決如後:被告孫來富本案竊盜犯行之之犯罪所得即扣案之腳踏車1輛,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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