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431,2017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9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文龍犯侮辱公署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40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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