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434,2017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崑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崑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廖崑傑與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之尾款新臺幣32,000元,被告嗣後已全部清償完畢,業據告訴人陳明在卷,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

於此情形,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