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465,201710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士軒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應增列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
├──┼────────────┼────────────────────┤
│ 1  │民國106年4月29日21時0分 │臺中市大甲區新政、大安路口的公車站牌    │
│ 2  │民國106年4月30日7時3分  │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媽祖店)   │
│ 3  │民國106年4月30日8時48分 │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媽祖店)   │
│ 4  │民國106年4月30日13時31分│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蔣公店) │
│ 5  │民國106年4月30日17時41分│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甲讚店) │
│ 6  │民國106年4月30日18時43分│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媽祖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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