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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伊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伊兵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伊兵雖具狀辯稱其係因自身病痛,又染風寒,故至西藥房購買各類成藥服用,以緩減病痛為由而否認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惟按施用安非他命者,其尿液中之代謝物為安非他命,依現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其濃度大於500ng/ml者,判定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者,其尿液中之代謝物為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依現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其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大於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濃度大於200ng/ml者,判定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施用安非他命者,其尿液代謝物應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不會產生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者,其尿液代謝物會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人體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主要代謝物中未改變形態之甲基安非他命佔施用劑量達百分之四十三,而安非他命佔百分之五等情,前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4月27日(93)刑鑑字第0930086213號函、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5月6日管檢字第0930003896號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3年4月28日法醫毒字第0930001318號函及法務部調查局93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3000153070號函釋在案。
且查,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即被告)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即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被告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人體代謝後之安非他命(濃度738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718ng/ml)陽性反應】各一件附於偵查卷可稽。
再者,被告於偵查中即以前揭情詞置辯,並陳稱其本案採尿前染上嚴重感冒,係在藥房購買「斯斯感冒膠囊」及「袪風敏感冒軟膠囊服用」等語。
然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國內禁止醫療使用之第二級毒品,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製劑,均不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服用DL-Methylephedrine成分後,尿液以免疫學進行初步檢驗,或可能造成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偽陽性反應,但初篩陽性反應檢體需再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法進行確認檢驗,不致造成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偽陽性反應等情,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31日FDA管字第103990722號函記載明確。
況被告所提出之「斯斯感冒膠囊」,早經確認其內不可能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或可代謝成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亦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920005494號函示意旨可資參照,而被告所提出之「袪風敏感冒軟膠囊」,其所含四種成分「Acetaminophen」、「Chlorpheniramine Maleate」、「dl-Methylephedrine HCL」、「Caffine Anhydrous」亦均包含於「斯斯感冒膠囊」之成分內,此觀偵查卷附被告提出之「斯斯感冒膠囊」藥盒一份、「袪風敏感冒軟膠囊」藥單一紙即明(見他字卷第33至36頁),「袪風敏感冒軟膠囊」既為經衛署藥輸字第025625號核准輸入之製劑,且「斯斯感冒膠囊」不可能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或服用後代謝出此成分,已如前述,則擁有相同成分之「袪風敏感冒軟膠囊」,自亦不含有上揭毒品成分或代謝出該等毒品,亦甚明確。
是被告前開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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