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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1行至第21行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1行至第21行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刪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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