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英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英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