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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欽輝
上列被告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欽輝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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