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579,2017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雨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3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雨犯頂替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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