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592,2017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宗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宗儒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L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偽造之「葉宗益」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