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6,沙簡,600,2017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3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建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至4行關於「你在笑我喔?蛤!看(即「幹」之意)!很好笑ㄟ!老鼠仔警察!你是在雞掰小啦?出去!出去!出去給人家幹啦!幹!幹!」之記載,應更正為「你在笑我喔?蛤!看(即「幹」之意)!很好笑ㄟ!」、「老鼠仔警察!」、「你是在雞掰小啦?」、「出去!出去!出去給人家幹啦!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