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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6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VID CO DY(中文名:李光景) 菲律賓華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護照號碼:M0000000號」,應更正為「舊護照號碼:M0000000號新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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