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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何永鑫
被 告 蕭錦熠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沙簡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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