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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之姓名記載「陳鎮興」,均應更正為「陳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足以影響原判決認定被告犯公共危險罪之情節,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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