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交簡,319,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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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俊豪因過失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4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4條第3項: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6號
被 告 蘇俊豪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俊豪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上午9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營運之臺中港支線2K+849M鐵路(位在臺中市清水區)時,應注意該處並無平交道,不得擅自穿越鐵路,以免影響火車運行,而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而蘇俊豪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其為貪圖便利,竟仍騎乘上開機車穿越鐵路。適同一時間,蕭丙燈駕駛台鐵編號
R47柴油機車頭,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前揭路段時,因而與蘇俊豪騎乘之上開機車碰撞,導致該火車因此延誤運行58分鐘,而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蘇俊豪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證人蕭丙燈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份及交通事故照片18張。
(四)綜上,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4條第3項之過失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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