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7,沙交簡,397,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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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VAN THOI(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THO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07年度偵字第7083號
被 告 HOANG VAN THOI(越南籍)
男 29歲(民國68【西元1979】年2
月7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
工作地址:同上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B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 VAN THOI(中文名:黃文時)自民國107年1月21日12時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竟仍隨即自該處騎乘電動機車上路,甫駛入同路段322巷口時,即不慎與王志強所駕駛之牌照號碼3093-R9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安寧派出所對HOANG VAN THOI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4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OANG VAN THOI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12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檢察官 林彥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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